学校如何申请消防备案?
点击量:发布时间:2019-08-02 10:53作者:北京京盾消防器材
学校需要消防证明的了啊,去当地消防局申请吧,这个也属于服务行业,人群聚集行业的,消防器材配备,1、灭火器2个为一组,根据你的面积看你需要几组,2应急灯(蓄电池式的)疏散指示标志安装 3电线外露的套管,4安全门通道,畅通 5、室内装修材料使用6、消防人员资质培训,消防手续申报,到消防部门索要申请表等材料,填写好,根据你场所大小等级位置的不同再做相应的工作。面积小好办容易办,快;面积大楼层高的复杂一些,还要相关的检测、凭证等材料
这些信息你需要知道
1.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消防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消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2.主要关联部门:街道办,教育、消防行政管理相关单位。
3.很多地方办学消防许可证(合格书)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办学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4.教育局相关人员实地查看场地确认场地具备举办条件后,签约场地,准备对应资料提交办学筹设申请;同时准备消防备案,理论上拿到备案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装修施工。
消防备案需要的主要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计委、规划、土地等主管部的立项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其复印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
4.1∶500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
5.建筑平、立、剖面图;
6.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含消防给水、供电、通风、空调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及排烟系统);
7.工业项目另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说明原料及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闪点、燃点、爆炸极限、储存方式等);
消防验收需要的主要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
4.工程竣工图纸;
5.各类消防产品的有关资料和购销合同复印件;
6.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7.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8.《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委托书》和有关消防设施的调试、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10.有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按照规定的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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