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行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点击量:发布时间:2019-08-07 17:17作者:北京京盾消防器材
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定罪量刑时,要结合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再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具体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消防法第58条、第59条列举了一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具体行为,如果发现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而又拒绝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可依照刑法第139条关于消防责任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消防法第71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事人违反法律设定的消防义务或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消防法》专章规定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及应受处罚类型,主要有以下9类:
(1)建设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程序类
①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消防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一些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目的是在建筑设计中采取各种消防技术措施,保证此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严把消防设计源头关,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此类建设工程未依法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②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把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对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及时改正不合格的消防设计,不需要进行处罚。但是对经抽查不合格仍不停止施工,不进行整改,无视消防安全的行为,应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③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消防法》第13条规定,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验收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得以落实,保证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④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对于报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发现消防施工不合格的,应先通知建设单位停用,对拒不停止使用的,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⑤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营业。公众聚集场所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火灾,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5项,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⑥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根据《消防法》第10条、第12条、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均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依法进行备案的,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2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类
①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与施工。消防技术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及人员都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违法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依据《消防法》第59条第1项,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②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质量负责,不能出于市场竞争的目的或为了经济利益,或按照建设单位的非法要求,不依照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有此违法行为者,依据《消防法》第59条第2项,应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③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一些施工企业往往迫于建设单位压力,或出于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甚至偷工减料,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带来诸多隐患,对此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第59条第3项,应当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④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就难以保证,会导致先天性隐患,依据《消防法》第59条第4项,对此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
①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单位预防火灾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能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设置后,单位还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完好有效。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③损坏、挪用、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设施、器材在预防火灾及初起火灾扑救、控制火灾蔓延以及保护人员疏散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消防设施与器材被人为损坏、挪用、擅自停用以及拆除现象目前还相当普遍,一旦发生火灾,就失去了应有的效用,影响到火灾扑救,导致火灾蔓延。对此,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以及防火间距类。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疏散设施是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的“生命之门”,消防车通道是供消防人员与消防装备到达建筑物的必要设施,防火间距是阻止建筑火灾蔓延扩大的重要保障,消火栓是扑救火灾时的重要供水装置,既包括室内消火栓,也包括室外消火栓。这些设施、装置被堵塞、占用或埋压、圈占、遮挡,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必将会危及其原有功能,在火灾发生时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防法》将此类行为列为社会单位及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4、5、6项和第2款,单位违反本义务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此类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①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⑤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易燃易爆、三合一场所管理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合一”场所也大量涌现,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同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火灾事故易发、多发,导致了大量人员伤亡。为有效预防“三合一”场所火灾发生,公安部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消防法》第61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类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①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②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6)违反社会管理类。此类规定是自然人违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涵盖了一些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有的属于《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下列行为,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
①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以及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②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③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④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及消防艇)。
⑤阻碍执行职务。
⑥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⑦违反规定明火作业。
⑧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⑨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⑩过失引起火灾。
[11]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12]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13]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14]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15]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7)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①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人员密集场所是消防工作重点,关系到公共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与否,在发生火灾时能否发挥应有的功效,对于有效扑救初起火灾,降低火灾危害以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消防法》修订时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列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内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消防法》第65条第2款,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以及检测不符合规定。在生活中,由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引发的火灾占居火灾总数一定比例,且呈不断上升趋势,这些火灾的发生大多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维护保养、敷设、检测不符合规定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以及检测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消防法》第66条,对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制度和责任制类
①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应对自身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及消除火灾隐患,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监督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应通知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消防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用建筑物单位以及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21条第2款是关于单位特殊工种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就是社会火灾形势稳定的关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同时也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对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消防法》第67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
③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对于场所内部结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以及器材的设置与管理状况十分熟悉,在火灾发生时,由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在场人员疏散逃生,能有效地减少火灾中人员伤亡。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中,如吉林中百商厦火灾、广东深圳舞王俱乐部火灾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也与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有着直接关系。所以,法律将此列为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未履行此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68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介管理类。修订后的《消防法》首次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及地位,为消防中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且应对此服务质量负责。
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本着科学、严谨以及客观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执业规则,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文件,依据《消防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过程中,如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出具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证明文件,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消防法》第69条第2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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